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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钟卫兵与张夕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卫兵,张夕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9号原告:钟卫兵,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吕俊,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夕山,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卫兵诉被告张夕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卫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钟卫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卫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