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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旦巴曲塔与普布桑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巴曲塔,普布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旦巴曲塔,男,藏族,住林芝地区。法定代理人拉巴卓嘎,女,藏族,农民,住林芝地区。被执行人普布桑珠,男,藏族,农民,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旦巴曲塔与被执行人普布桑珠抚养费纠纷一案,法定代理人拉巴卓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布桑珠自动支付抚养费2400(贰仟肆佰)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