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摆波菜与李占会、李和军、平凉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摆波菜,李占会,李和军,平凉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摆波菜,女,回族,生于1962年5月7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李占会,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李和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系甘L335**车辆车主)。被告平凉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号。负责人张兴荣,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摆波菜与被告李占会、李和军、平凉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被告李占会既不是车辆驾驶人又不是实际车主,事故车辆未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投保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摆波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摆波菜撤回对被告李占会、李和军、平凉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摆波菜承担。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