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嘉庆与被告柴高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嘉庆,柴高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赵嘉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柴高礼,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嘉庆与被告柴高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嘉庆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嘉庆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1元,由原告赵嘉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佳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