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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黄爱东,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以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