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黄爱东,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以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