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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安发与龙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安发,龙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付安发。被告: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安发与被告龙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安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安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付安发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