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辽宁圣联达江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天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圣联达江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天贺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7-1号申请人辽宁圣联达江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智。被申请人辽宁天贺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胜甲申请人辽宁圣联达江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天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企业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35万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贺铝业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存款金额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