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薛新良与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薛新良。委托代理人刘宏伟,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模村负责人吕志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良与被告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新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新良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