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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杰与郑小龙、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郑小龙,孙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张连江,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小龙。被告孙文全。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郑小龙、孙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少杰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少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