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宫庆凯与被告何国雨、武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庆凯,何国雨,武彩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5号原告宫庆凯,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何国雨,男,1982年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武彩燕,女,1983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庆凯与被告何国雨、武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6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国雨、武彩燕银行存款2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祖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