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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宫庆凯与被告何国雨、武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庆凯,何国雨,武彩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5号原告宫庆凯,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何国雨,男,1982年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武彩燕,女,1983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庆凯与被告何国雨、武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6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国雨、武彩燕银行存款2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祖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