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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正军诉被告临湘市劳动局社保案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正军,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湘市社会养老保险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初字第23号原告田正军,男,汉族,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田新柏,男,汉族,住临湘市,系田正军的父亲。被告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邓寒屏,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庆伟,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告临湘市社会养老保险所。法定代表人师光灿,所长。委托代理人梅玖林,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田正军诉被告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湘市社会养老保险所不服养老保险费收取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正军与被告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湘市社会养老保险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田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正军撤回对被告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湘市社会养老保险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正军负担。审 判 长  任刚德审 判 员  李望保人民陪审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