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珍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