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文春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万峰,姜文春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万峰,男,27岁(1987年6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姜文春,男,35岁(1979年12月19日出生);2005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文春、路万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1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文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路万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在案之POS机三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在案之刷卡小票一包,存档备查;在案之ASUS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变价后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一项之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万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万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路万峰、原审被告人姜文春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路万峰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万峰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8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环宇代理审判员 程 昊代理审判员 于靖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