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师与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师,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师,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如下义务:(1)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花园小区D1栋某层某室办理房产证至李师名下,过户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2)向申请执行人李师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及公告费780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花园小区D1栋某层某室办理房产证至申请执行人李师名下,过户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恒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