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