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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钟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女,汉族,1951年4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王海滨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从2003年10月起常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虽然法律有专属管辖的规定,但上诉人认为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均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属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张生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