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先炜与黄振贤、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炜,黄振贤,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黄先炜,男,汉族。被告黄振贤,男,汉族。被告李贞,女,汉族。原告黄先炜诉被告黄振贤、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先炜,被告黄振贤、李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先炜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因二被告经营《梅江区某染纸厂》经营周转资金困难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月息3分并约定于2013年7月19日还清本息。借款时二被告写有借款协议书(详见证①),被告黄振贤并说如以后需要资金周转就由其老婆被告李贞直接与原告联系。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9月13日被告以短期周转向原告陆续借款人民币128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时被告写有借款协议书(详见证②;银行转账流水详见③农业银行三张,建设银行三张)。二被告约定在2013年7月13日及2013年10月13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经原告一催再催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8000元,利息40320元(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3万元按月息2.4分每月720元×17个月=12240元),(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20日128000元按月息2.4分每月3072元×13个月=3993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10176元(及今后利息至偿还清为止,月息2.4分)给原告。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振贤辩称:一、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黄振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将答辩人黄振贤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黄振贤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黄振贤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黄振贤与李贞在2013年11月21日在梅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且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于2013年5月20日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黄先炜借到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借条答辩人黄振贤属于借款人并非属于保证人,李贞属于担保人,此借款用于工厂开资及家庭开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于2013年11月20日夫妻离婚前已经在2013年8月19日黄振贤将现金30000元交给李贞去偿还清此借款。本案中提到银行按揭车一部,虽然车辆名字是黄振贤,但车辆的有权及使用权属于黄振贤的朋友黄鸿,是借用黄振贤名义购买的,也是经过黄振贤夫妻同意的,车辆按揭首付款也是黄鸿支付的,每月的车辆按揭款是黄鸿拿钱给黄振贤去缴纳的,所以此辆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8月25日、2013年11月11日的2个借条,是李贞个人向黄先炜贷到现金人民币一共合计壹拾贰万捌千元的行为事实,并每月收取李8分钱的利率利息。李贞以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名义在2013年8月25日、2013年11月11日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这些贷款被告黄振贤并不知情,并且李贞个人贷款不是用于公司及家庭生活上,而是李贞将其贷款挪作他用,所以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两个借款属于李贞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还款,但无证据证明将款借给了答辩人黄振贤,不能认定答辩人黄振贤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被答辩人将答辩人黄振贤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在李贞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黄振贤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约定,更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担保书或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答辩人黄振贤既未因与原告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李贞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故原告将答辩人黄振贤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第二,答辩人黄振贤认为原告的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属于高利贷借贷属于不合法的借贷关系,请法院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定此原告与李贞的个人借款关系不合法并无效。综上,答辩人黄振贤认为在该借款纠纷中,答辩人黄振贤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黄振贤返还李贞个人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答辩人黄振贤对此笔债务无需承担责任。请求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黄振贤的合法正当权益!被告李贞辩称:一、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黄先炜提出答辩人黄振贤承担答辩人李贞借款的担保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1、答辩人李贞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与黄振贤共同于2013年5月20日向黄先炜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当时所借款项以网银转账方式转入李贞建行卡内,实际转账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柒仟陆百元整(¥27600),其中扣除的人民币贰仟肆百元(¥2400)为当月借款利息,即每一万元按八百的月息收费。利息收费标准远超银行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银行利息四倍以内的标准,此款项本身就属于民间高利贷借款。2、答辩人黄振贤已经于2013年8月19日将三万元现金交给答辩人李贞,要求李贞马上去归还黄先炜。当时答辩人李贞在黄振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扣下款项挪作他用,并对黄振贤谎称三万元现金已经归还黄先炜并撕毁了借据。鉴于以上两点,请求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黄先炜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黄振贤的合法正当权益。二、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黄先炜要求答辩人借款及利息清算的偿还要求。1、答辩人李贞自2013年2月18日开始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与被答辩人黄先炜不断有经济方面来往,其中借款还款方式大部分都以银行转账方式发生,当时也有陆续写过借款单,但当黄先炜得知答辩人李贞已经离婚的事实时,于2014年4月1日在被答辩人黄先炜办公室内,黄先炜以恐吓谩骂形式逼迫答辩人李贞写下一份以2014年9月13日为日期的借款协议。在2014年5月至6月期间答辩人以柜员机存现形式合计存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给黄先炜建行账户。2、在答辩人李贞一直与黄先炜有经济往来期间,被答辩人黄先炜不断收取高额利息,答辩人李贞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并附有2013年2月18日开始至2014年3月27日的银行转账记录清单一份。具体交易如下:(1)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5月13日黄先炜共转账人民币一万陆仟元给答辩人李贞建行账户,答辩人李贞于2013年2月19日至5月18日还款并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贰万九仟五佰叁拾元整给黄先炜建行账户。(2)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26日黄先炜共转账人民币玖万贰仟肆佰元整给答辩人李贞建行账户,答辩人李贞于2013年5月29日至7月29日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叁拾元整给黄先炜建行账户。(3)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9日黄先炜共转账人民叁万柒仟壹佰元整给答辩人李贞建行账户,答辩人李贞于2013年8月3日至8月23日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给黄先炜建行账户。(4)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1月11日黄先炜共转账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给答辩人李贞建行账户,答辩人李贞于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27日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元整给黄先炜建行账户。以上证据表明,答辩人李贞向被答辩人黄先炜所借款项均为超出银行四倍以内利息标准的民间高利贷借款,请求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黄先炜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李贞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为夫妻,于2013年11月21日在梅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因借钱相互认识。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由被告黄振贤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贞作借款担保人,双方约定月息3分,于2013年7月19日前还清。原告于当天通过建设银行网银转帐27600元到被告李贞帐户上,被告黄振贤出具了一张收到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的收款收据给原告收执。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李贞签订《借款协议书》,确认李贞向原告借款128000元,双方约约定月息3分,双方确认借款已由原告于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9月13日间通过建行、农行网银支付给李贞,约定月利率按3%计。在签订上述借款协议书后,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以被告未还款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两被告则作了上述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称2013年5月20日的借款是因为扣除了当月利息900元(按月息3分计)及被告支付了现金1500元后,才支付27600元本金的。对原告该意见,被告不认可,表示没有拿原告现金1500元,是原告按月息8分计算扣除当月利息2400元,才支付27600元的。被告李贞确认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58000元,表示其在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3月27日总计支付了68860元利息,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表示被告没有支付利息,并举证被告李贞在2013年9月18日到2014年3月27日仍有向其借款。被告李贞称在2013年5月18日前其与原告黄先炜之间的借款已处理清楚,之后的则没有处理清楚。两被告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权、债务、财产均未作约定。又,2014年9月11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33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黄振贤所有的丰田锐志小车(车牌号为粤MQHX**)一辆进行了查封。查,根据原告黄先炜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转款给被告李贞、黄振贤帐户上的款项有如下:1、2013年5月20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27600元;2、2013年6月6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18000元;3、2013年7月26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23300元;4、2013年8月2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5000元;5、2013年8月7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1200元;6、2013年8月8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1500元;7、2013年8月13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9300元;8、2013年8月17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5000元;9、2013年8月25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9000元;10、2013年8月28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5000元;11、2013年8月28日建行转入黄振贤帐户1500元;12、2013年9月9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13500元;13、2013年9月13日建行转入李贞帐户8000元;14、2013年7月8日农行转入李贞帐户7000元;15、2013年8月4日农行转入李贞帐户14200元;16、2013年8月29日农行转入李贞帐户9000元。以上16笔合计158100元。查,根据被告李贞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被告李贞于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通过建设银行转款至原告黄先炜帐户上的款项有如下:1、2013年5月29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5200元;2、2013年6月4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3530元;3、2013年7月23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2400元;4、2013年7月29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700元;5、2013年8月3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3600元;6、2013年8月12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1500元;7、2013年8月16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2300元;8、2013年8月23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2000元;9、2013年9月18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4000元;10、2013年10月28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2000元;11、2013年10月31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5000元;12、2013年11月10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1500元;13、2013年11月11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700元;14、2014年1月7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2000元;15、2014年1月11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1200元;16、2014年1月12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1200元;17、2014年3月27日建行转入黄先炜帐户500元。以上合计39330元。原告为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证明借款的事实。3、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流水账单,证明银行转账的事实。4、结婚证,证明二被告的婚姻事实。5、个体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经营生意的事实。6、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27日是被告写欠借条之后被告还陆续向我借款。7、转账交易成功,证明在被告写下借条后,原告借给了被告21000元,被告只是归还给我的本金,现仍然未还清。被告黄振贤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我向原告借款3万元(我与被告李贞一起向原告所借的),2013年8月19日我拿了3万元给被告李贞,送李贞到原告的店门口,因为当时我载着小朋友,没有下车,被告李贞拿着3万元还款给原告,被告李贞拿着结婚证出来后称借款已经还清,借条当场撕掉了。对证据6、7与我无关。被告李贞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2013年5月20日我与黄振贤共同到原告店里所借,原告以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账到我的卡内,扣除了当月的利息部分即2400元。2013年8月19日被告黄振贤拿了3万元现金给我,用于还款,因为我还有其它的债务,我自行扣下了,实际上没有还款给原告。2013年2月18日开始一直到2014年3月27日期间与原告有经济往来,借款、还款的方式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易的,原告知道我离婚后,来到我的办公室要求我写了一张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28000元的借条,于2014年5月份还款8000元,6月份还款8000元。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我承认大部分借款没有归还,但我支付了较高的利息给原告,具体如下: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我向原告借款16000元本金,于2013年2月19日至5月19日总共还款了29530元(利息及本金16000元)给原告。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92400元,同年5月29日至7月29日共支付利息11830元给原告。同年8月2日至8月25日向原告借款37100元,同年8月3日至8月23日共支付利息9400元给原告。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1月11日期间共借款56000元,同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27日共支付18100元利息给原告。我与原告的借款属于高利贷。对证据6、7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四笔钱本金没有归还,但是支付了利息,支付的利息包含在18100元内。被告李贞为其答辩提供证据如下:1、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1-2证明2013年11月21日我与被告黄振贤到梅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上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自行处理。3、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我的身份信息。4、户口本,证明我的身份信息。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丽都支行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5张;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丽都支行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资料一本;5-6证明与原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高利贷,打钩部分就是我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我不清楚。对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5-6打钩的部分是被告2之前所借的款项,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黄先炜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黄振贤、李贞偿还借款,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李贞对借款事实确认,关于30000元借款本金未还的事实,被告李贞亦确认,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李贞称2013年9月13日借款协议书系受原告恐吓谩骂逼迫所签,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此本院对2013年9月13日借款协议书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又原告起诉主张的16笔借款中最晚一笔的借款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而两被告离婚登记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故原告起诉主张的借款均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借款,且原告主张的158000元包括了2013年5月20日的30000元借款本金,但原告在实际请求时已按当时支付的数额27600元计算,并被告李贞在庭审中亦确认仍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58000元。综上,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000元,证据确凿,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按月息2.4分计算的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该请求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标准,故原告请求按月息2.4分计算利息,其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据规定原告该请求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即计算为月息0.0187元(5.6%÷12个月×4倍),则2013年5月20日的第一笔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27600元计算至2014年9月19日止):8257.92元(27600元×月息0.0187元×16个月),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法仍按月息0.0187元计算。原、被告签订的2013年9月13日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128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约定了月息3分,现原告请求按月息2.4分计算,依照法律规定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标准,因此该128000元借款的利息则可依法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按月息0.0187元计算,则自2013年9月13日计算至2014年9月12日止利息计算为:28723.2元(128000元×月息0.0187元×12个月)。被告李贞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共支付给原告39330元,因被告确认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58000元,故该款认定为被告支付的利息,则抵扣上述依法计算的利息后,仍剩余的2348.88元(39330元-8257.92元-28723.2元),可依法在仍需支付的利息中抵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振贤、李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400元给原告黄先炜。二、被告黄振贤、李贞应于2014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人民币27400元还清之日止,按实欠本金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即月息0.0187元)支付利息给原告黄先炜。三、被告黄振贤、李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8000元给原告黄先炜。四、被告黄振贤、李贞应于2014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人民币128000元还清之日止,按实欠本金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即月息0.0187元)支付利息给原告黄先炜,被告李贞支付的剩余2348.88元息款可依法在上列判项中继续予以抵扣。五、驳回原告黄先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2.64元,诉讼保全费1750元,合共6202.64元由被告黄振贤、李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卓慧萍审判员  陈晓军审判员  张新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