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华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24号罪犯华静,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4日作出(2004)锡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2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8月26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华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检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华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华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