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大陶家村。法定代表人陶贵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长广陪审员 宋吉波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