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贺X与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贺X。被告:宋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