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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贺X与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贺X。被告:宋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