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杜廷龙与连云港鹏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廷龙,连云港鹏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杜廷龙。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鹏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久和商务中心1号楼709室。法定代表人马健,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廷龙诉被告连云港鹏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