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宗连、杨化彩、高宗宝、吴修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宗连,杨化彩,高宗宝,吴修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诗,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高宗连,男,汉族,居民。被告杨化彩,女,汉族,居民。被告高宗宝,男,汉族,居民。被告吴修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宗连、杨化彩、高宗宝、吴修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尊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