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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学财、周启水与殷勇、宋树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财,周启水,殷勇,宋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财。申请执行人周启水。被执行人殷勇。被执行人宋树会。申请执行人王学财、周启水与被执行人殷勇、宋树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财、周启水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4851.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邓固红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