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艳鹏与四川圆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鹏,四川圆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赵艳鹏。被告:四川圆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流清,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鹏诉被告四川圆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艳鹏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