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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保轩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梁伟文、黄杰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伟文,佛山市保轩典当行有限公司,黄杰芳,冯月桥,区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保轩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苏志明。原审被告黄杰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冯月桥,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原审被告区月连,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上诉人梁伟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所有被告都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也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黄杰芳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