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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庆悦与杨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范庆悦。委托代理人吴芹荣。被告杨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庆悦与被告杨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庆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