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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治荣与郭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荣,郭世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6467号原告陈治荣,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伍健,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世伟,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荣与被告郭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治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治荣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 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航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