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006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3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彭某某不在案,本院依法裁定对彭某某中止审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书记员贺东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将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放在宁乡县城郊乡被告人李某某处,让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代销。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告人彭某某放置的毒品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吸毒人员刘某某。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给刘某某的红色颗粒0.18克、白色晶体0.8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两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并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少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的1个月3天,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秋英人民陪审员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亮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