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0-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乌云塔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乌云塔那;那顺希迪;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11号。 负责人万健,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乌云塔那,女,1984年1月25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那顺希迪,男,1981年7月18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滨海大道1377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江,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乌云塔那、那顺希迪、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 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