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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辉与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李国辉,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孙世林,重庆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忠敏,重庆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080-5。法定代表人:王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李国辉诉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李国辉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李国辉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