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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覃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9号原告覃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