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覃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9号原告覃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