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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卞功与苏新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功,苏新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63号原告卞功,个体工商户。被告苏新才,第四师六十七团四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功与被告苏新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卞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