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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礼强与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礼强,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967-1号原告许礼强,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建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礼强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礼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礼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礼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礼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