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共和乡。被告熊某某,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共和乡。委托代理人:张秋生,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立方负担。助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