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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树桐与徐传敏、柏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桐,徐传敏,柏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树桐。被告徐传敏(书名徐敏)。被告柏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桐诉被告徐传敏、柏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传敏、柏钦玲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传敏、柏钦玲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