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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彬诗,公司总经理。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罗富昊。原告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彬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开始供应清洁用品给被告,2014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7959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95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开始与被告发生生意往来,供应清洁用品给被告,。2014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书,该欠款确认书载明:致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0月31日,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应付未付货款¥79590元(柒万玖仟伍佰玖拾元整)。被告在其单位名称一栏加盖了其公司财务专用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还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商事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欠款确认书,本院调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洁用品货款7959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欠款确认书为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付清尚欠货款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尚欠货款79590元给原告广州飞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4.88元,由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