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燕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燕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燕青(绰号阿四),女,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2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9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酉阳县公安局。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燕青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燕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董燕青窜至酉阳县龙潭镇,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冯某某家二楼,将冯某某放于卧室高衣柜抽屉里的15000元现金盗走。2014年4月26日13时许,董燕青窜至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萧某某居民楼二楼卧室内盗窃一条黄金吊坠项链。经鉴定,该被盗黄金吊坠项链价值人民币854元。2014年5月14日,董燕青窜至南安市水头镇某居民房三楼卧室内,将陈某某放在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萧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燕青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指控认为,被告人董燕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燕青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燕青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董燕青窜至酉阳县龙潭,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冯某某家二楼,将冯某某放于卧室高衣柜抽屉里的15000元现金盗走。2014年4月26日13时许,董燕青窜至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被害人萧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盗窃一条黄金吊坠项链,后在离开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所盗黄金吊坠项链被扣押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黄金吊坠项链价值人民币854元。2014年5月14日,董燕青窜至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某居民房三楼卧室内,将陈某某放在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后在离开过程中被抓获归案,所盗现金被扣押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董燕青于2011年4月25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28日止。被告人董燕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抓获,并当天被监视居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撤回函、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现场草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照片、出生证明,(2011)港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被害人冯某某、萧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燕青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燕青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董燕青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董燕青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燕青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在量刑时从轻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燕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4日起到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董燕青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