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焕新与练志成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焕新,练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梁焕新,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丁文生。被执行人:练志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日向被执行人练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练志成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