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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焕新与练志成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焕新,练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梁焕新,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丁文生。被执行人:练志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日向被执行人练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练志成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