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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靳春刚与汤社良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春刚,汤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835号申请执行人靳春刚。被执行人汤社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47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权利人靳春刚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