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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XX君与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君,王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XX君。被告:王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XX君诉被告王野控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XX君负担。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