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XX君与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君,王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XX君。被告:王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XX君诉被告王野控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XX君负担。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