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高XX与韩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保字第28号原告高XX,男,1970年3���2日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人。被告韩XX,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繁峙县光裕堡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韩XX之名在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合作银行砂河支行所存共同存款77000元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以被告韩XX之名在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合作银行砂河支行所存存款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