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引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引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建都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董郎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黄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苟凌,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定宝,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引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永双街3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王晋川,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四川建都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林国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海红,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引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建都商品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7元,由原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艾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