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月,刘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月,刘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代表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住址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刘琛,1955年5月19目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金红,广东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莉,广东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敏鹤,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两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两被告发放贷款96万元、104万元,用于两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xxxxx房产,贷款期限均为360个月,年利率均为4.158%,在两份合同中均约定,合同期内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归还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3日为归还借款本息日,共360期。合同还约定,如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每日计收罚息,对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两被告同意以其所购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月3日如约向两被告发放了上述贷款。截至2014年6月27日,两被告已连续3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中所借贷款的剩余本金为1856700.63元、利息27780.8元、罚息105.58元、复息237.36元,共计1884824.37元。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两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2、两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856700.63元、利息27780.8元、罚息105.58元、复息237.36元,共计1884824.37元(暂计至2014年6月2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款之日止)并支付逾期履行期限的加倍利息;3、确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处置两被告的抵押物,以其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本息;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口头答辩称,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无异议,我方认为罚息及复利不合理、不合法,应予以驳回,对其它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原告(贷款人、抵押权人)与两被告(均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两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用于两被告购买xxxxx房,其中xxA房的贷款金额为96万元、xxB房的贷款金额为104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5.94%为基础下浮30%,即为年利率4.158%;合同有效期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到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选择等额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抵押人愿意以其购买的xxxxx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或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即视为发生违约事件;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2010年1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月3日至2040年1月3日。2011年10月28日,涉案xxxx经核准登记至被告张月、刘琛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xx号,两被告各占50%的份额。房地产证《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记载,上述两套房产于2017年3月17日抵押给原告。原告另行提交了还款清单载明,被告正常还款至2013年12月3日,2014年1月3日发生逾期还款,2014年4月3日后再未还款。截至2014年6月27日,被告拖欠本金1856700.63元,利息27780.8元、罚息105.58元、复息237.36元。庭审时,原告、被告确认涉案两份合同项下的借款是作为一笔贷款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个人购房产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按合同约定计收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关于罚息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于其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案中,涉案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复利、罚息不合理、不合法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以两被告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涉案贷款提供担保,该抵押财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依法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两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可要求以处分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张月、刘琛于2009年11月23日签订的两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张月、刘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56700.63元及利息27280.8元、罚息105.58元、复息237.36元(暂计至2014年6月27日,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复息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确定的债权对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即被告张月、刘琛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xxx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冬萌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6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