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夏巍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