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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崔宏杰、刘立波、任晓辉与张可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杰,刘立波,任晓辉,张可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3号原告崔宏杰,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告刘立波,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原告任晓辉,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可新,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宏杰、刘立波、任晓辉与被告张可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可新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等价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原告的房屋起到承担查封风险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崔宏杰所有的位于北安市锦天华苑金街S2.3.5.6.7.8.10-1××号商服(面积79.01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