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增法、郭恒英、王能富、王彦宁与南明太、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增法,郭恒英,王能富,王彦宁,南明太,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929-2号原告唐增法。原告郭恒英。原告王能富。原告王彦宁。被告南明太。被告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增福寺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增法、郭恒英、王能富、王彦宁诉被告南明太、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增法、郭恒英、王能富、王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