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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灵诉被告付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灵,付*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袁*灵,女,19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被告:付*林,男,197*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灵诉被告付*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灵负担。审判员  陈魁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