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杜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王千寺镇杨柳庄村人,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乜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