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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杜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王千寺镇杨柳庄村人,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乜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