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宝成与安溪县凤城镇登科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成,安溪县凤城镇登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846号原告林宝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安溪县凤城镇登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谢章林,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成与被告安溪县凤城镇登科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安溪县凤城镇登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社团登记备案的“安溪登科(富贵特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出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林宝成负担。审 判 长 林王敏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人民陪审员 林德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