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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章伍、王小美与王小美、刘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伍,王小美,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6号原告杨章伍。委托代理人徐雪峰,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美。被告刘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章伍与被告王小美、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章伍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章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