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章伍、王小美与王小美、刘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伍,王小美,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6号原告杨章伍。委托代理人徐雪峰,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美。被告刘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章伍与被告王小美、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章伍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章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更多数据: